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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陵县2018年度申领年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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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7-17 03: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陵县2018年度申领年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鄂人社规〔201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18年度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请各参保企业备齐相关资料,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办理:

    一、申请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对象
    在县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申请补贴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2017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县城镇登记失业率(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

    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其中”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3、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法违纪被开除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三、用人单位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名册(12月)(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失业保险申报核定单和失业保险(或社会保险)缴费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原因(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五)《用人单位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诚信承诺书》;

    (六)上年度失业保险核定缴费情况表;

    (七)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使用情况说明;

    (八)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四、补贴程序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

    (二)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县财政局复核后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补贴年度及标准
    补贴年度:本次补贴时段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2017年未裁员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2017年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缴欠费不纳入计算基数)。

    六、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一)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转岗培训;

    (四)技能提升培训。

    其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支出的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来源:江陵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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