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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新闻] 老有所依:了解江陵县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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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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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6-28 03: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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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1、《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对个人账户的记账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它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资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2、我省《经办规程》对个人账户的计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省社保机构每年年初公布截止上一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

    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

    3、对村集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向参保人员给予的参保缴费补助、资助,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该如何受理?
    答: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申报表》。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村协办员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市、区)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4、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应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全部余额及利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5、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6、 参保村主职干部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任职缴费补贴是否可以继承?
    答:可以继承。

    7、我省《经办规程》对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办规程》规定,村(社区)应于每月10日前将所需办理的相关事项交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将所需办理的相关事项交县(市、区)经办机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上报的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并给予回复。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结算是否扣除政府补贴?
    答:我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如果出国定居,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参照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清退规定,连同政府补贴一并清退支付。

    9、重复缴费时段只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答:对于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月将其重复缴费时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给本人,相应的政府补贴及利息退还至城乡居保基金专户。

    10、人社部、财政部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15个工作日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为什么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权利。

    (二)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论其户籍,地域范围,就业与否,均可凭身份证在本人所在辖区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申报,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随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统一提供参保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登记参保。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9%,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四)早参保与迟参保有什么区别
    鄂人社发【2015】39号文件规定: “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如果现在不参保,等年龄大了参保,因为不能往前补缴,只能往后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就要延迟退休至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荆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在上涨,延迟缴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比早参保逐年缴费多得多;从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考金待遇看,无论是初始待遇还是养老金待遇调整都与缴费年限有关,参保越早,缴费时间越长,待遇就越高。因此,参保越早越有利。

    (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且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荆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为10个月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荆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10+180x缴费月数。

    (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规定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人员实施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 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4 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 年9 月30 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六、规范待遇统筹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自订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待遇中,属于统筹内项目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属于统筹外项目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单位发放。

    七、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九、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坚持基金省级统筹的方向,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适时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 的总和转移基金, 参保缴费不足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各地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十三、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代扣方式进行征收。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做好前期试点与新制度衔接工作。各地根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开展的试点,以及根据《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开展的改革,要妥善处理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改革前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改革后,对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五、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整合调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适当充实工作人员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社会保险 .办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规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和中央驻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省直所属汉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十六、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向参保人员普遍发放全国统一标准、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职业年金实施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办法等配套政策和缴费工资基数、待遇统筹项目等具体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按期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实施。《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J 138 号)、《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J 121 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J 28 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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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服务大厅经办流程
    一、窗口设置
    养老保险管理局在社保大厅共设立9个窗口:1号窗口是单位申报自助服务区,2号社保登记窗口,3号4号社保核定窗口,5号6号缴费记录窗口,7号8号待遇审核窗口,9号待遇发放窗口。

    二、窗口职责和经办流程


    1号单位申报自助服务窗口
    办理事项: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单位新参保、单位职工新参保、单位人员变更(增减)、单位人员退休、死亡申报。

    办理程序:
    1、单位新参保: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参保单位人员花名册来进行申报。

    2、单位职工新参保建档:填写《江陵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提供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自助在网上申报,审核后送就业局存档。

    3、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单位提供参保者劳动合同书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编制卡、文件、证明等自助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后及时生效。

    4、单位人员退休、死亡申报:单位提供参保者退休审批表或退休工资表、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相关文件进行网上自助申报,审核后及时生效

    2号社会保险登记窗口
    办理事项:

    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转移登记、信息变更、身份变更、打印参保证明。

    办理程序:
    1、灵活就业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登记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彩色登记照片,填写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登记参保信息。

    2、改制企业职工参保登记: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彩色登记照片、原始档案复印件,填写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登记参保信息。

    备注:根据鄂人社发【2015】39号文件,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规定延长缴费,不得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年对不足15年的年限一次性缴费。

    3、居民医保登记:提供本人及户主的户口薄。

    4、转移登记:提供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信息。

    5、信息变更: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信息修改表—社保卡综合窗口修改信息—登记窗口完善信息资料。

    6、打印参保证明: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打印参保证明。

    3号、4号社保核定窗口
    办理事项:
    单位申报缴费核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核定、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养老保险中断、在职转退休处理。

    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缴费核定:单位申报自助服务区完善单位人员信息—提供单位盖章和法人签字的资产负债表和单位盖章、职工签字的工资表到核定窗口进行申报核定—地税换票进账。

    2、个人养老保险费首次缴费核定: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职工参保档案到登记窗口登记信息—核定窗口核定缴费金额—邮储银行缴费。

    3、个人养老保险续费核定: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金额—邮储银行缴费(下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凭本人社保卡到邮储银行缴费)。

    4、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续费核定: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金额—邮储银行缴费(住院医疗直接凭本人社保卡到邮储银行缴费)

    5、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医保局核定信息—核定窗口开缴费核定单—邮储银行缴费。

    6、养老保险中断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填写中断申请书—办理中断。

    7、在职转退休处理:本人原始档案、退休审批表、缴费明细。

    备注: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个人缴费比例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

    5号、6号缴费记录窗口
    办理事项:
    个人账户维护、个人账户打印、单位缴费基金录入、养老保险转移

    办理程序:
    1、个人账户维护:本人身份证原件、原始缴费单据、原养老保险手册。
    2、个人账户打印: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
    3、单位缴费基金录入:凭单位缴费的税票到月底统一记账。
    4、养老保险转入(45个工作日):原参保地开参保缴费凭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登记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记录窗口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养老保险转出(45个工作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缴费记录窗口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6、荆州市内办理转入:单位人员到登记窗口办理同库转移申请—缴费记录窗口审核通过—单位申报服务区添加人员信息。

    7、荆州市内办理转出:单位人员到缴费记录窗口办理同库转出—对方社保局办理同库接收。

    7号、8号待遇审核窗口
    办理事项:退休人员待遇计算、退休及在职人员死亡待遇计算。

    办理程序:
    1、退休人员待遇计算: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始参保档案计算待遇。

    2、退休及在职人员死亡待遇提供资料:
    (1)、提供领取人身份证、户口、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2)、开具领取人与死者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3)、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

    (4)、殡葬管理所火化证明。

    (5)、填写参保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

    备注:

    1、养老金计算办法:

    (1)、企业养老计算办法:

    1996年前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1996年后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机关养老计算办法:
    按当年工资呈报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打折百分比+职称套改工资。

    2、安葬费计算办法:
    (1)、企业职工缴费不足15年在职死亡:月平均工资*10/180个月*缴费月数

    (2)、企业职工退休死亡:3个月安葬费+10个月抚恤金+个人账户

    9号待遇支付窗口
    办理事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支付

    办理程序:
    1、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领取工资卡、工资表、退休证—填写领取人信息资料。

    2、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支付:按照审核窗口的名单通过网银直接将丧葬费发放到领取人银行卡—次月15日前查收款项。

    来源: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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