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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顿新彪、李莹国、陈从庭、徐旭“告江陵郡都全体业主的一封信”的几点看法和说明:
1,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只有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权力。公开信第一条中列出的问题不是业主的责任,大部分是开发商的质量问题,应该出资出力解决的是开发商。业委会在未获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把责任揽在业主头上,甚致想动用维修基金维修开发商的劣质工程;更甚者想绕开业主大会擅自决定小区管理模式和物业公司的选聘,这样做是违法行为,是无效的,是对业主业权的严重侵犯。我当然不会同意,我坚绝不会同意。
2,公开信公开的方现才的申请书是我的申请,申请书的诉求是正当、合法的,对我提及的工薪和相关经费的索要我不会放弃。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经费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这些经费与业主无关,应由开发商出。而业委会在展开工作前,有责任对这个平台的成立作出结论,对涉及的人工及经费依法作出认定和结算,此乃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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