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陵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
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通告
江陵政规〔2016〕2号
为全面启动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通告如下:
一、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将采取分阶段、分区块方式进行。
二、本次征收区块的具体范围:龙渊一、二、三、八、九组片区,双桥一组、北大门片区,内荆河水环境治理、沿江路绿化景观带片区,危房改造、东大门片区,双港一组片区。(详见2016年征收红线图)
三、上述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启征日期:本通告发布之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六、征收主体:江陵县人民政府。
七、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江陵县房产局三楼),电话:0716—4709929。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2016年征收红线图(点击下载或查看)
2016年4月2日
附件1: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面启动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江陵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范围
龙渊一、二、三、八、九组片区,双桥一组、北大门片区,内荆河水环境治理、沿江路绿化景观带片区,危房改造、东大门片区,双港一组片区。
四、征收方式及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按江政发〔2016〕2号文件执行。
(一)房屋补偿
1.个人住宅房屋补偿。
个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被征收房屋主房、附属物、装潢费、搬迁补偿费、过渡补偿费、设备迁移费及其他设施补偿构成。
(1)被征收房屋主房的补偿: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参照县房地产的市场均价进行补偿。
①每处只能认定一栋主房。
②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认定为准。
③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按征地通告发布之日的建筑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
④房屋的补偿以房屋产权证为合法依据进行补偿。因历史原因无房屋产权证的,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房屋。认定原则:一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二是建筑物有门有窗有承重支柱,且单层层高达到2.8米以上;三是建筑物经公告无权属争议。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认定后,按合法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⑤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的,给予适当补偿;拒不配合的,不予补偿。
(2)附属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按照荆政办发〔201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3)房屋装潢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数额。
(4)搬迁补偿费:按500元/户计算,一次性双倍补偿。
(5)过渡补偿费:按500元/月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6)设备迁移费:经征收部门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①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②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部。
③宽带迁移费:100元/部。
④空调拆装费:200元/部。
⑤热水器拆装费:200元/部。
2.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1)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企事业单位房屋的补偿参照此条执行。
(2)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相关证照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也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个人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
(二)土地补偿
1.征收非住宅用地。
(1)征收国有土地以评估补偿为主,主要有以下方式: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现状、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进行评估后补偿。
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使用条件及开发程度评估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基础,协商补偿。
③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经评估后报县政府批准进行补偿。
④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荆政办发〔2011〕2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3)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整村征地拆迁的,可预留被征地单位土地总面积的10%(面积不超过200亩)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2.征收住宅用地。
(1)征收国有住宅用地。
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属出让用地的退还所缴纳土地出让金。
①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有住房的),经测量认定实有面积,按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
②征收城镇住宅用地净地(无住房的),经测量认定实有面积,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同时享受县级财政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直至参照房地产的市场均价进行补偿为止。
③非法转让土地,主动配合征收的,按地块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后进行补偿。拒不配合征收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征收农村宅基地。
征收农村宅基地净地的,可按照城镇住宅用地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县的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①征收合法的农村宅基地(有住房的),经测量认定实有面积,按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因历史原因,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后分配的农村宅基地,参照此条执行。
②征收合法的农村宅基地(无住房的),经测量认定实有面积,参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同时享受县级财政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直至参照县房地产的市场均价进行补偿为止。
③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主动配合征收的,按照村级提供的原始买卖票据金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补偿;拒不配合征收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其他补偿方式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5平方米/人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35平方米/人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进行补偿,超出面积按征地通告发布之日的建筑成本价进行补偿。
3.城镇住宅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已建部分按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建房土地参照评估价或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
4.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未超过省、市、县相关规定的,已建部分按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建房土地按照城区商住土地出让均价进行补偿;未利用土地超出规定标准的,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5.无住房及唯一住房的认定。被征收人无住房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出具家庭成员工作地和户口所在地无房证明)。
(2)征收人员对被征收人在江陵城区及农村房屋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3)经村(居)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
(4)村(居)委会盖章同意补偿。
(5)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6)由各分指挥部审批同意。
(7)将被征收人相关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照相关优惠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异议的,一经查证属实,不符合无住房或唯一住房标准的,按照土地或房屋的实有面积进行补偿。
(四)户口及家庭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人口进行认定,其它情况需进行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统计给予最低人均建筑面积补偿的,经村(居)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人口统计时限以征地通告发布之日的时间为准。按家庭人口统计最低人均建筑面积的,人口数需与参加集体土地分配的人口数一致。
五、奖励
(一)带头搬迁奖励
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签约并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此后每推迟一周签约递减1000元,直至为零。
(二)购房奖励
1.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在江陵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新购商品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的,不予奖励。
2.9月20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且享受江陵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储备房源(商品房)优惠价格(9月20日后被依法征收的土地和房屋,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不得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举报监督奖励
在公示期间进行举报监督,一经查证属实,对首位举报监督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六、签约期限、补偿决定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应在评估结束后,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后,10日内搬迁完毕。
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陵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责任追究
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如采取欺骗、隐瞒、冒用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发放的征收补偿款予以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解决办法。
本方案由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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