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6-6-23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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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收费:到底该收多少?哪些该收、哪些不该收?是每位准驾驶人最关心的话题。8月18日,荆州市工商局就永安、吉祥驾校涉嫌乱收费问题,召集调查与被调查双方及媒体听证,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价格违法管辖权之争
★驾校:工商局对申请人收取“考训费、IC卡费”进行处罚,属于行政越权执法。
★工商:工商局对申请人收取“考训费、IC卡费”进行行政处罚,具有管辖权。
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由首先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荆价费规(2014)13号文件和鄂价费规(2014)56号文件规定:“除‘一口价’标准外,与学员培训、考试相关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向学员单独收取考训费、交通费、IC卡费、资料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和代收费用。”驾校向学员收取了不该收取的费用,转嫁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已退学员IC卡费是否该受处罚?
★驾校:向学员收取的IC卡费,虽有不妥,但是,已经积极退还学员,没有“拒绝退还”的行为。工商部门不应以《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工商:在得知积极退还学员的IC卡费后,工商执法人员非常高兴,对主动改正、纠错的行为表示支持和欢迎,这是执法目的之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工商机关不仅要根据消费者的诉求来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义务,而且还要对工作中发现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进行查处,不能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承认了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向248名学员(消费者)收取了IC卡费24800元,违反了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现已积极退还学员,但是没有新的证据予以佐证。退还费用应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足额退还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由工商部门予以核实。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对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制裁其违法行为是十分正当必要的。
两所驾校被告之处罚款为何相同?
★驾校:两所不同驾校,为何被告知拟罚款数额却相同?
★工商:在调查过程中,荆州市永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提供了其自2015年2月以来,除收取培训费外,还按100元/人的标准收取IC卡费;按380元/人的标准代收考场训练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向286名学员收取了28600元的IC卡费,向276名学员代收了104880元的考场训练费的情况。
湖北吉祥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了其自2015年1月以来,除收取培训费外,还按100元/人的标准收取IC卡费;按380元/人的标准代收考场训练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向248名学员收取了24800元的IC卡费,向82名学员代收了31160元的考场训练费的情况。
两个单位收取的费用,所涉及的人员都在500人以内,所涉及金额都在15万元以内,情节和手段基本相同,为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避免畸轻畸重,经荆州市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告知了拟作出相同处罚的意见,而不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求,处罚还是较轻的,目的是给经营者加强自律的机会,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考训费”自愿属代收代缴,是否应受处罚?
★驾校:驾校收取的学费已经完成标准学时培训任务。考场属于经营性场地,已经获得许可,“考训费”不是强制性收费,是自愿行为,不存在强迫收费。提出收取的“考训费”是学员为提高考试通过率,自愿向考场缴纳的费用,属代收代缴不应受到处罚。
★工商:依据湖北省物价局文件规定:“除‘一口价’标准外,与学员培训、考试相关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向学员单独收取考场适应性训练费、交通费、IC卡费、资料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和代收费用。”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所对外服务应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考场不得另收取费用。
据荆价费规[2014]13号规定:“荆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实行‘一口价’政策,除’一口价‘标准外,相关机构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和代收费用。”当事人向82名学员代收考训费31160元,违反了文件规定,属于经营者滥收费行为,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其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予以处罚。
驾校代收了消费者自愿缴交的“考训费”,名为提高考试通过率,方便了消费者,实为转嫁了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湖北省已放开驾培费等管理,是否采纳?
★驾校: 2015年8月1日起,湖北省已经放开了驾驶培训费等47项目的定价管理。
★工商:不予采纳。依据湖北省物价局鄂价办(2015)9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已在说明栏目特别说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过渡期间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新规定至今未出台,物价部门也没有制定新的收费标准,现省、市两级物价局文件规定没有废除,仍具有法定效力。
学员为何不出面质疑收费和要求退款?
★驾校:关于学员、消费者没有向当事人质疑收费和要求退款问题。
★工商:学员、消费者反映,虽然明知驾校存在收费的问题,但为了学到驾驶技术、尽快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对这些问题大多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忍气吞声,任人宰割的做法,放纵了这些行为,有部分维权意识强的学员、消费者为了避免打击报复也只能借助执法机关的力量,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在网络上提问,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部门之一,而且是主要的职能部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和依职权发现损害、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违法行为后,向当事人提出退还违法收费的事宜后也就等同于消费者间接向当事人提出了主张权力的要求。(江汉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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