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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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为发泄个人怨气,拒不配合江陵县运管部门的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工作,与执法人员赌气,竟然一时冲动,在载有乘客20余人的公共汽车上浇淋预先准备好的汽油,扬言要放火自焚,对抗正常执法,日前,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其批准逮捕。 2018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客运司机)将车临时停靠在郝穴新车站对面招揽乘客,县运管部门执法人员要求其规范停车,进站后进行上下乘客。刘某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与运管执法管理者发生了争执,继续停车拉客,并扬言要挑战运管执法。
次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载客20余人的客车途经江陵县郝穴镇新车站时,再次停靠在车站对面拉客,并与正在进行市场整顿的客运执法人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对运管执法者心生怨恨,认为他们针对自己,于是将车内提前准备的汽油在自己身上浇淋,情绪激动,拿着打火机扬言要自焚,引发车内乘客恐慌。见状,运管工作人员立马抢走汽油壶和打火机,迅速将刘某拖下了车,将其控制,清理车上遗撒的汽油,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蓄意将汽油淋在身上,扬言自焚,其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公共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已涉嫌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
检察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由于放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来源:江检在线
本文作者:杨雄
责任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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