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号下午,江陵县人民法院对任继雄涉黑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任继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任继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伙同他人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国家会计管理制度,伙同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任继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任继雄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继雄得到了被害人王某、谢某的谅解,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任继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继雄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任继雄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江陵法院
编辑:江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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