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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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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4-5 10: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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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
    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国标实施前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国标实施前即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准许生产、销售。

    二、新国标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销售既不符合新国标又不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即2019年4月15日后,凡不符合新国标的,且未取得与新国标一致性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一律禁止生产、销售。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加强自律,在新标准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禁止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禁止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

    四、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含三、四轮电动车),严禁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生产、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

    五、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取得CCC认证。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

    六、新国标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CCC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控制器等主要零部件存在篡改隐患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违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对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七、对有违反上述情况行为的单位(个人),经查实,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电动自行车新国标重要指标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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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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