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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可骑不可偷,共享单车搬回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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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6 04: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享单车自去年在江陵县投入运营以来,“随骑随走”的模式大大方便了老百姓的出行。然而,受欢迎的背后,共享单车频繁“受伤”,甚至失窃。近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了一起系列盗窃共享单车案,令人哭笑不得的是,4名被告人竟都是年过半百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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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份,江陵县公安局接到某单车公司负责人报警称:有共享单车被人盗窃。接到报警后,公安局民警利用共享单车自带的GPS定位系统找到被盗单车的最后行驶轨迹,发现被盗单车正停放在被告人门口,于是现场将被告人秦某福、秦某明、万某桂、秦某武抓获。

    经查,被告人秦某福发现江陵街头突然出现的全新单车很漂亮,也没人看管就想据为己有。于是在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秦某福伙同秦某明在郝穴镇老六医转盘附近,用电动三轮车将2辆单车运回自己家中,并将共享单车的锁锯掉,自己使用。被告人万某桂看到秦某福、秦某明将共享单车运回自己家里后,心生羡慕,便借秦某福的电动三轮车,伙同被告人秦某武在郝穴镇戈牙子桥附近用电动三轮车将3辆单车运回自己家中,并将其中2辆共享单车的锁锯掉,自己使用。经鉴定,涉案共享单车每辆价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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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移送江陵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案卷,认为四名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因而触犯法律,根据案情实际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今年1月初,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4名被告均构成盗窃罪,分别单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广大市民群众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精心维护,对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单车另行加锁、私自存放等行为,都将可能涉嫌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四名被告将共享单车非法据为己有,侵犯了单车供应商的财产权,同时,被占有的单车经鉴定价值为每辆1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已经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四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来源:江检在线
    本文作者:李敏
    责任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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