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查看: 748|回复: 0

[江陵新闻] 酒后骑摩托撞上路边轿车:江陵一男子涉嫌危险驾驶被起诉!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0-13 16:10
  • 签到天数: 405 天

    [LV.9]大名鼎鼎

    1万

    主题

    2万

    帖子

    6万

    社区币

    小编

    Rank: 8Rank: 8

    积分
    231070
    发表于 2018-1-22 02: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40.webp (6).jpg
    晚上喝完酒后,骑摩托车回家撞上路边轿车,自己也摔得不省人事。近日,江陵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贾某审查起诉。

    去年6月25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贾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喝了两杯白酒后,径直驾驶摩托车回家。他一路上头都昏昏沉沉,在走到电信公司门前路段时,没看清楚路就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后路过的群众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7.04mg/100ml,为醉酒驾驶。

    贾某到案后,经交警和检察官释法说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不当初。

    640.webp (7).jpg
    检察官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及他人不负责任的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贾某骑的二轮摩托车和汽车一样都是机动车。

    【法条】
    1、《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文作者:李敏
    责任编辑:张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