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门口赊账 小学生成“ 负债族 前几天,沙市区的李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11岁的儿子居然欠了学校周边商铺300多块钱。事情还得从上周五说起。
李先生说,当时儿子从妈妈包里拿了100元,刚好被发现了,李先生的儿说拿钱是因为平时同学请他吃东西,他就想请同学去吃东西。听孩子这么说,李先生和妻子就没太在意,但是周日中午,李先生11岁的儿子主动找到他,说自己犯了一个错误,在学校周围商铺欠了200多元,再不还钱的话,老板要找到班级里去了。
据李先生儿子的说法, 这欠的200多元是有时请同学在商铺吃东西,还有一些是买玩具赊的账。其实每天,李先生和妻子都会给儿子一点零花钱,可为什么孩子还会赊账呢?为了弄清楚事情的原委,今天早上,李先生带着儿子找到了商铺老板。商户称,这368元不全是在她那里消费的,还有在其他商铺买东西没有钱支付,她给垫付的。
令李先生意外的是,早上他在询问老板过程中,还不时有一些学生来问欠钱的事。为了核实李先生所说的,记者和家长一起找到了解放路某小学附近这家商铺的老板。老板说,李先生的孩子之前也差其他商户的钱 ,由于比较熟,她也是出于好心就帮忙垫付了。而李先生觉得,这件事性质比较恶劣,毕竟孩子才11岁,心智不 成熟,怕因为这些事使孩子误入歧途。对此,商户也意识到自己存在一定的问题。
那么商户赊账给未成年人究竟 有没有问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说法: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国亮表示本案中,年满11周岁的学生在商铺赊销金额高达300多元,从法律上属于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必须要经过其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该赊销行为无效,如果赊销货物保存的应该归还,不能返还的,按相应的过程责任承担相应损失。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李先生11岁的孩子不能采取赊账的方式购物,而商户也不应该赊账给未成年人 。对于此事,李先生已经对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也提醒其他家长引起注意。
小风说:
如果孩子习惯了赊账这一行为,就无法树立一种良好的责任感,金钱观也将随之遭到扭曲,无法意识到金钱的来之不易,对于劳动与报酬也就形成不了对等的意识。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入手,家长也需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孩子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江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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