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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要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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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16 15: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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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起来看,假如遭遇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应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如何获取证据?
    为了解决企业主欠薪逃匿而影响证据材料获得的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通知》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利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欠薪企业主“逃而不匿”怎么办?
    现实中常有欠薪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对此,《通知》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可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
    《通知》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行为人逃匿,如何下达责令支付文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

    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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