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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江陵县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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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5-4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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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人社发〔2017〕12 号)文件精神,对江陵县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可享受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生育保险待遇,具体为: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顺产3000 元,剖宫产3500 元。

    2、怀孕满4个月(含 4 个月)以上流产1500 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400 元。

    3、实施绝育手术1500 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50 元。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计划生育休假)天数计算。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天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江陵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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