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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 身份证新规出炉:条条与你有关,不小心会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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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16 09: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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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10项条款,条条与你有关,特此梳理如下:

    针对老百姓,作出7大提示
    ①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②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④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⑤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⑥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⑦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

    5条红线
    ①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有文件依据要求提供可以,没有文件作支撑就不可以)

    ③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④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⑤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 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热点关注
    1、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日常在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是不是各种身份证复印留底呢?很多人对“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有疑惑。何为擅自?大体来说,有文件依据要求提供就可以,没有文件作支撑就不行,比如说荆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迁移户口等要出示身份证,有具体的文件要求,就不视为擅自。

    2、是不是不能扣留身份证呢?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因出国户口注销,公民死亡,都应将身份证上交给公安部门。只有在身份证虚假、有效期到期、身份证信息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才可以收缴或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除此之外,公安部门只有权力查验他人身份证。身份证是公民个人的物品,随意扣留、收缴都是违法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部门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
    企业(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部门对企业予以处罚,企业每扣押一个身份证,就应受到2000元的罚款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扣押他人身份证
    个人私自扣押他人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江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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