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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江陵315】2016年第7期消费警示: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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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7-29 11: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jpg
    江陵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江陵县消委联合发布消费警示
    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
      随着热门社交工具微信演变成网购的一种延伸工具,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点赞赢商家优惠券等逐渐成为商家新的销售方式和促销方法。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成为投诉新热点。微信购物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其所产生的消费纠纷也在逐年增多,据相关数据显示,微信购物质量问题已成为投诉热点。由于微商是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创立时间较短,且缺少职能部门监管,存在管理混乱、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维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在此,江陵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提示: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


      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会受新《消法》保护,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消费者网购应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较好的电商平台,这类平台因为比较正规,如若发生纠纷,退换货、维权均比较方便。若消费者是通过移动社交平台购物时,一定要核实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质量、承诺等关键性交流信息,并应该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以便于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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