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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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立案了一起非法捕捞犯罪案件。
今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在长江马家寨乡水域使用电力捕鱼被县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收缴渔获物0.6kg。4月1日,县水产局以涉嫌刑事犯罪将此案移送长江航运公安局江陵派出所,双方就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产生了分歧。依据“两法衔接”办案机制,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案件会商制度,经审查案情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鱼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捕捞罪。据此,该案应予以立案。
4月8日,江陵县检察院向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下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检察官说法
在长江流域禁渔期,“电打鱼”屡禁不止,县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希望相关执法严厉打击,保护长江资源。该案检察官认为,虽然渔获物只有0.6kg,情节轻微,但是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发挥法律的教育、震慑作用;只有严厉打击,才能更好地保护好长江资源,积极回应人大代表的议案。
检察官提醒渔民注意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很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打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3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二是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20条规定,“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一是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二是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三是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的规定,电力捕鱼属于禁用工具。(江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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