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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资讯] 湖北党员干部请注意,本月起千万别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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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7 10: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QQ截图20160407101053.jpg
    今年4月1日起,《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正式实施。面对新规,你的心里可能有许多疑问,哪些人会被问责?哪些行为将问责?惩处措施是什么?

    Q1:哪些人在问责范围内?

    湖北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在问责范围内,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另一部分为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Q2:哪些行为将被问责?

    根据《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三类情形,都将被问责。

    12732195_129445.png
    九大情形之“不作为”

    1、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4、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6、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职责的;
    7、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职责或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8、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回告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
    9、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十一大情形之“乱作为”

    1、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2、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
    4、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
    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公共资产、资金、资源的;
    6、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活动的;
    7、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有偿服务的;
    8、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故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引诱其实施违法行为的;
    10、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11、其他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方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12732196_904331.png
    六大情形之“慢作为”

    1、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2、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3、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
    4、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未及时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的;
    6、其他不及时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2014091711471783252501.jpg
    Q3:问责方式有哪些?

    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12732198_011782.png
    Q4:问责措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据《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行政问责方式的适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辞退或解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Q5:问责由谁来实施?

    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监察机关、任免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Q6:集体决策如何区分责任?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应当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承办人未经批准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或者不依照审批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策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上级机关批准的,由批准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承办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但执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或命令的,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正如习近平所说,要“严”字当头,全面从严治党,狠抓“三严三实”。湖北的各级领导干部也要注意,从严要求自己。 (长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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