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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江陵县公租房申请指南和租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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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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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符合城区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居民,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在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毕业未满5年且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社会平均工资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2)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承租其他政策性住房;
    (3)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无房产登记、交易、析产记录。

    2.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含共同居住人);
    (2)无房证明(含共同居住人、需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3)户主及共同居住人月工资收入证明;
    (4)婚姻证明:①已婚需提交结婚证;②离婚需提交离婚证;③丧偶需提交死亡证明。
    (5)本地就业材料:城区以外的户口提供江陵城区(含园区)就业1年以上的劳务合同及半年以上的社保清单;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残疾证、救助证、退役军人开具的住房困难函);
    (7)申请人1寸登记照片3张。


    3.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流程?
    线下申请:
    (1)社区居委会初审。即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暂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陵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严格执行“两审一公示”原则,即所在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进行核查,提出资格初审意见,无异议后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报送县住建局复审。
    (2)县住建局复审。收到社区初审后的申请资料,县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复审合格的,在社区居委会及县政府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视为复审不合格,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及理由,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复审合格,认定保障资格。

    线上申请:
    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填写相关信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前往江陵县市民之家二楼高效办成一件事11号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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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终审合格的保障对象,公租房实物配租要多长时间?
    终审合格视为保障对象,并纳入公租房轮候库,轮候期不超过五年。

    5.终审合格的保障对象,哪些保障对象可以领取租赁补贴?
    轮候期间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的申请对象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6.属于最低收入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的申请人可以优先实物保障吗?
    最低收入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证》,低收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可以优先享受实物保障。

    7.哪些对象可以优先安排?
    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家属、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生育三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配租。取得保障资格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孤寡老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等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特定对象,优先安排公租房。

    8.实物配租后哪些保障对象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承租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比例减免租金(同时具备以下多种情形的,租金按最高比例减免):
    (1)城区低保家庭依据低保证和近两个月低保金领取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80%。
    (2)城区低收入家庭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材料,在有效期内,租金减免50%。
    (3)城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100%。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租金减免20%。
    (5)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依据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租金减免30%。
    (6)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中有1人同时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依据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不得跨年使用),救助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 100%,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50%。
    (7)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因出现除重大疾病以外的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凭相关证明文件,年度内租金减免50%。
    (8)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中有1人属于二级及以上残疾的依据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100%。非低保、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50%;
    (9)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依据县总工会出具的认定证明,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80%;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依据县总工会出具的认定证明,证明有效期内,租金减免50%。
    (10)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依据社区证明和学生证,其在居委会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租金减免100%。
    (11)承租人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长期失联的,经向其亲属核实后,核销欠缴的租金,住建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12)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公租房因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正在实施维修导致不能入住的,依据水电收费记录,维修期内的租金减免100%。

    来源:江陵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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