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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资讯]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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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9 0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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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汇聚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湖北建设的强大正能量,用制度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鼓舞更多的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近日,省政府颁布了《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办法》将从哪些方面让见义勇为者“流血不流泪”?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见义勇为行为如何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由综治机构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
    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如何申报和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见证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可以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持身份证明、申请书或者举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申请、举荐。情况复杂的,申请、举荐期限可以延长至两年。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荣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通报表扬;
    颁发奖金;
    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由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先进”四个类型,按照下列权限授予:
    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模范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勇士(群体)称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由省、市、县级综治机构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授予。

    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他人威胁,请求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救助、保护和查处。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及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综治机构、见义勇为基金会(促进会)应当及时协调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财产损失,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下列各方承担:
    (一)见义勇为行为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二)由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资助;
    (三)由见义勇为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四)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支付。
    依照前款规定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由社会保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资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费用,可以依法向加害人、责任人追偿。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依法落实相应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其遗属,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待遇:
    (一)依法批准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落实待遇;
    (二)依法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
    (三)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遗属特别补助金;
    (四)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发放;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资金)统筹解决。

    对就业困难、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其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就业创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原薪酬待遇不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时,其享受的见义勇为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和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

    对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对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由民政部门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对见义勇为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护理补助支出,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给予补助。

    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在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入园、入学;参加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来源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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