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电视台】促进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江政办发〔2015〕31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引导全县房地产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优化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与结构
1.房地产发展及供地要控制总量,逐年开发。做到有序供地,回应市场需求。对已批准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
2.保障房项目(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房改造、公租房建设)实行货币化安置,并迅速建立保障房房源库。
二、积极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
1.放宽首套房条件。对已拥有1套住房,但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住房,享受首套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2.财政贴息。贷款购买首套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90m2(含)以下的,由财政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单套面积在90m2以上、144m2(含)以下的,由财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
3.降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无电梯框架结构由55元/m2调整到20元/m2,小高层(14层及以下)由61元/m2调整到25元/m2,高层(14层以上)由73元/m2调整到30元/m2。
4.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凡本县农民和社区居民(乡镇社区及城区村改居社区)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另奖励现金10000元/套。
5.对首套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首套住房实施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所纳税款的50%。购房者先全额缴纳税款,再由县财政局凭缴纳税款发票予以返还。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含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6.对贷款购房予以支持。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家庭,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银行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及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放款,不得附加其他放款条件。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1.缩短公积金缴存期限,扩大公积金贷款范围。职工在本县连续6个月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
3.扩大提取范围。一是购房者可提取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二是装修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按建筑面积乘以1000元/m2的额度予以支持,提取限额为10万元;三是缴纳物业管理费、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以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该年住房贷款的还款额;五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实际贷款额度,按偿还能力计算可贷额度,由原家庭收入总和的35%提高到50%来计算可贷额度。
4.放宽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时,可以以职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四、大力提供优质社会服务
1.进城购房农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进城购房者本人及父母、未成年子女均可凭在县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缴纳凭证,申请在我县城区落户,公安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办理好落户手续;教育部门应按“划片招生”原则并根据学位设置情况,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为购房者家庭子女安排办理入学手续。购房家庭依法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帮扶等方面的政策。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安装资质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水、电、网络等初装费(入网费、开户费)按现行价格下限的70%收取。县住建、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以上行业的监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切实履行商品房合同约定,按期交房。
4.开发企业要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县人社、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存入指定银行,其资金必须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5.加强对住房销售的监管,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房产局、县住建局要严厉查处住房销售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
2015年12月11日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