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1-30 1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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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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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雇于刘某为他人自住房屋建设实施水泥粉刷施工。2013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王某在午间歇息后,施工半小时左右,粉刷墙体一米多宽时出现不适状态(手无法自我控制,嘴歪脸斜,脸色发白,嘴角淌水),刘某将王某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后王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死者王某的家属田某起诉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律师观点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接受劳务一方赔偿,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王某虽然是为刘某提供劳务,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但王某的死亡不是因劳务造成的,而是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脑出血经治疗无效死亡,刘某对此无过错,所以,对王某的死亡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虽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但王某系在午饭休息之后施工半小时左右发生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疾病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并非因劳务受到损害,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王某的死亡与施工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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