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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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近日,江陵县检察院成功监督立案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查,犯罪嫌疑人程某为某房地产项目木工劳务包工头,在承建单位支付其工程款后,克扣农民工工资171950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该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该线索后,迅速展开法律监督调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程某被羁押。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犯罪嫌疑人向某承包江陵县综合农贸市场部分劳务工程,在项目承建单位已支付向某工程款后,其克扣农民工工资100余万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联系其常用电话,无人接听,具有欠薪逃逸情节,该院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联席会议上获知该线索后,迅速展开法律监督调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向某正在网上追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认定标准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恶意欠薪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来源:江检在线)
本文作者:李敏
作者部门:综合管理部
责任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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