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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江陵人注意!明年开始“社保”将会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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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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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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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1-12 10: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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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非常重要
    我们每个月都要
    花上一笔钱来缴纳社保
    明年开始,“社保”将会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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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社保将由税务部门征收
    今年12月10日前
    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
    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
    自2019年1月1日起
    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
    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简单来说
    明年起,社保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不缴或少缴社保的企业将成为严查对象!
    不缴社保的,惨了!
    虽然相关文件是这么说
    但是很多朋友还是非常担心
    万一用人单位还是心存侥幸
    不给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别担心,人社部放大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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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人社部发布了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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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中列举了
    6种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
    被列“黑名单”后
    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
    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
    等方面予以限制!

    下面跟小编一起
    来好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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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社保“黑名单”?
    “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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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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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6种情形拟入社保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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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社保“黑名单”后,如何惩戒?
    《意见》中提到,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1、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
    因发生(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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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整改不到位,启动约谈
    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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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戒期限有多久?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①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

    ② 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以上6种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③ 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6种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还有五类人不用交社保
    肯定有企业会担心用人成本的问题
    如果企业符合下列这5种情况
    就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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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一: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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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况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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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三: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情况四: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
    一般来说大学生实习并不足以形成劳动关系,实习是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内容。

    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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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五: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来源:901汽车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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