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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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惩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根据被告人叶某(化名)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近日,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用司法实践加强对民生底线的守护,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多提供一重保障。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江陵县某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含卤菜)制作工作的被告人叶某同该超市负责采买工作的顾某(化名)在外采购时,购进了1袋亚硝酸钠。
2017年5月,江陵县某超市开业经营,叶某为使卤制品色泽鲜艳、易于销售,在卤制、加工过程中掺入亚硝酸钠。
同年8月,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江陵县某超市散装卤制品、卤水抽样送检,并对该超市熟食加工区内未使用完的1袋亚硝酸钠予以扣押。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月江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卤凤爪,经检验亚硝酸纳的残留量高达35m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对被告人叶某应予处罚。
关于本案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 CB2760 2014)载明“在生产、制作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等食品中,亚确酸钠、亚硝酸钾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功能系护色剂、防腐剂,但最大使用量为0.15g/kg. 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30mg/kg"。
说明亚硝酸钠在卤肉制品等食品加工行业中未有明令禁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但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被告人叶某为保证产品光鲜色泽及防腐需要,没有按照标准限量添加使用,致其生产的卤肉制品中亚硝酸钠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更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小法的话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应该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
来源:江陵法院
图文/编辑: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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