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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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交通安全容不得一丝侥幸,既是对路上行人安全出行负责,也是对自身平安回家的保障, 2017年11月,江陵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葛某(化名)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葛某酒后驾驶轻型货车至某镇派出所大厅办理身份证业务时,江陵县公安局民警见其满身酒气,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送至江陵县交管大队三中队进行酒精测试,经测试结果为酒后驾车。经鉴定,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70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葛某应予处罚。被告人葛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江小法的话 在这里跟大家普及一下有关酒驾、醉驾的法律知识,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提醒各位机动车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损人不利己,请珍惜生命,谨慎驾驶!
江陵一卤菜工人因过量使用亚硝酸钠,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款四万元
来源:江陵法院
图文/编辑: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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