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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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锋和黄某于2007年4月相识,于2010年9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锋于2009年11月30日按揭购买房屋一套,该房首付38500元由刘某锋交付,85000元房贷由刘某锋交付至2010年9月20日,剩余房贷刘某锋和黄某共同偿还。刘某锋长期工作在外地,双方缺乏沟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0月20日,刘某锋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刘某锋私自经中介公司介绍将涉案房屋以299600元卖于第三人。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刘某锋私自变卖的房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刘某锋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不足4年,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造成原被告吵、闹,原被告对对方已失去忠诚和信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在诉讼期间私自卖掉双方居住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刘某锋可以少分或不分。据此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将原告售房款299600元中的180000元判归妻子黄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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