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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江陵人注意:公共场所吸烟吐痰、高空抛物及滥用远光灯将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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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3 10: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QQ截图20171103105221.jpg
    下面,小编将重点给大家讲讲
    《条例》中稍不注意就会被罚的行为~
    以下不文明行为大家可要牢记啦!
    小心触犯《条例》哦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发小广告的;

    (二)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上刻画、涂写、张贴的;

    (三)攀折花木,占用、毁坏公共绿地的;

    (四)不及时清理宠物户外粪便的;

    (五)高空抛物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鸣笛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驾乘机动车向车窗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不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横过道路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乱停乱靠、穿插等候车辆、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的,处一百元罚款;

    (五)采取威胁、侮辱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拒不接受处罚又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作为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此处,查看《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完整版

    针对城市出现的不文明现象,

    的确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既可以推进城市的文明发展,

    也可以提高市民的综合素质,

    为条例点赞!

    希望以后不文明现象越来越少!

    大荆州发展越来越好!


    针对此条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或者你曾经看到过哪些令你不得不吐槽的不文明现象吗?

    都可以在下方留言告诉小编哦~

    (荆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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