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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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文,与本文无关) 驾车途经一施工路段,安全气囊突然启爆,贴在方向盘上的手机被弹飞,砸瞎了驾驶者的眼睛……于是,车主将他认为“有责任的各方”统统告上了法院,包括车子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事发路段的施工方、业主方,还有管理部门等,向他们索赔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相关证据抽丝剥茧,最终完成责任认定,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事发路段施工方存在30%的责任,需赔偿当事伤者25万余元。
驾车途经施工路,气囊启爆
黏在方向盘上的手机砸破眼球
王某,42岁,安徽籍男子,事故发生时生活在浙江温州。
据法院审理认定,去年1月26日晚10时30分左右,王某开着吉利轿车,沿瓯海上江路由南往北行驶。在途经上江路温州大道路口往南150米处的施工地段时,车内的主副安全气囊突然启爆,黏贴在方向盘上的苹果手机被弹飞,砸中王某的左眼。同时,轿车的左前轮摆臂弯扭变形,左前轮向后偏移。
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王某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全层裂伤伴泪小管断裂、左眼睑异物、左眼眶骨折、颅内积气、颅底骨折。经司法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伤,遗留左眼球缺失,为交通事故七级伤残。也就是说,此事故致使王某左眼球破裂,最后导致其左眼球缺失。
对于事故原因,交警部门这样认定:无法查清王某驾驶的轿车气囊为何启爆,该交通事故的部分事实和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状告车辆和道路各方
索赔经济损失90万元
在路上开得好好的,怎么就一只眼睛瞎了,变残疾了?待伤势稳定后,王某细细思考了其中的原因。他认为,车子有“责任”,那段施工路也有“责任”。
今年3月,王某将汽车生产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商温州市华杰贸易有限公司,和事发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温州市正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业主方瓯海三垟街道办事处,以及管理单位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一并告上了瓯海法院,要求各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90万余元。
王某认为,吉利公司生产、华杰公司销售的车辆安全气囊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及产品质量问题;事发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未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无管理人员,施工方正龙公司有过错;业主方三垟街道存有选任过失,没要求施工方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单位瓯海行政执法局没督促施工方做好安全警示措施,存在管理失职。
气囊启爆鉴定属正常
车辆生产商销售商无责任
为了能明确责任,根据王某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此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是否应该启爆和车辆底盘部件损坏是否由施工路面铺设钢板造成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吉利轿车驶经事故路段时,车辆底盘正面与路面铺设的钢板端面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底盘机件等损坏,并在左下摆臂留下碰撞变形凹痕,该轿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应该启爆,属于正常启爆。
法院经审理认定,吉利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车辆已经各项检测,并不存在设计缺陷;华杰公司在销售时已将有关安全气囊的安全注意事项告知王某。所以,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提供证据显示
道路业主方管理方也无需赔偿
此案庭审中,瓯海行政执法局提供了项目立项审批表、日常巡查管理记录表等,以证明该局已尽到管理职责,已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警示措施。
同时,三垟街道也提供了项目投标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保安服务合同等,以证明街道作为业主方没有选任过失,而且已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就此,法院认定,三垟街道作为涉案施工工程的业主方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施工方,施工方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并且已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过错。而瓯海行政执法局属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主体。所以,瓯海行政执法局、三垟街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路段铺设钢板不平整
施工方承担30%赔偿责任
排除了车辆生产商、销售商,和施工路段的业主方和管理单位的责任后,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是否有责任?
经法院认定,根据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正龙公司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路段铺设了钢板、放置了反光锥,但铺设的钢板未与路面保持平整,存在变形、上翘情形,鉴定报告已认定涉案车辆底盘正面与路面铺设的钢板端面发生碰撞使安全气囊启爆。所以,正龙公司对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认为,王某已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应当认识到将手机黏贴在方向盘上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另外,他未认真阅读车辆用户手册,未规范使用车辆,导致安全气囊启爆后,黏贴在方向盘上的手机飞出。王某对其自己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网络图文,与本文无关)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正龙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责任,同时确认王某的合理损失为83.9万余元。
据此,瓯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事发施工路段的施工方正龙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
别在把手机放在方向盘上了,出了事躲都躲不开!戳个大拇指,记住这个教训!(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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