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电视台】2018年度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出台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具体参保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等(以下统称大学生),按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非本市居民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本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集中进行参保登记缴费。
三、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一)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具体标准为: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5%,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
四、生育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分娩住院时如有合并症或并发症,剔除正常住院分娩费用(荆州市外医院和三级医院70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2000元)后余额按照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设置住院起付线),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五、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时间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自缴费之月起3个月(含缴费当月)后享受缴费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跨年)。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度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10%比例缴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 元(4200元/人年);按5%比例缴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5 元(2100元/人年)。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 元。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0 元。(来源:荆州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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