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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须注意的几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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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4-24 15: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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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积极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关事务对接,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务必记住几个法定时间节点。

    一、注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注意工伤审核及认定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注意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注意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时间。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注意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时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注意停工留薪的时间。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江陵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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