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您们好! 本人系郝穴镇龙渊村八组村民。 根据 一.2014,2015年中央两个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充分体现出习近平主席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 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村小组违法法律规定,撰写留家招上门女婿姑娘不予分配征地款不合法协议,限制和剥夺本小组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女成员,歧视妇女,剥夺其合法权益。难道村里所谓的村规民约就是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补自己的利益吗,竟然还能更改国家的国规吗?天理何在啊?国家政策明文规定,乡俗民约不能跟法律相抵触。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民约是无效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民约,上级政府部分有权利撤销。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利的滥用。而其关于留家妇女招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有土地承包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留家妇女招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也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并享受同等待遇。 综上,要求各级政府领导及龙渊村委会和八组小组长及代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维护本小组10来户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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