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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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江房征(决)〔2022〕1号
为推进江陵县城乡规划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政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郝穴镇惠民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江陵县郝穴镇惠民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
二、项目范围:江陵县郝穴镇惠民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附件1)。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郝穴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止。
六、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政发〔2022〕3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郝穴镇惠民路建设征收项目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附件2)。该方案已在征收项目范围、江陵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jiangling.gov.cn)和江陵县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七、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行为。
八、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接待地点:郝穴镇惠民路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陈华兵,电话:13593852545;
地址:江陵县郝穴镇沿江社区。
九、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政发〔2022〕3号)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人民政府和县征收办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附件:1.江陵县郝穴镇惠民路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附件:2.郝穴镇惠民路建设征收项目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参照《江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我县建设步伐,改善人居住房环境,保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次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项目名称:江陵县郝穴镇惠民路建设征收项目
征收主体:江陵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郝穴镇人民政府
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的期限为准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被征收人的确定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
(二)征收评估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采取投票不成的,在被征收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产生,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宣布结果。评估机构经确定后,被征收人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三)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四)房屋面积确认与认定
1.房屋面积确定原则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原则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专班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取得规划、住建等部门有关审批手续的未经登记建筑,建成时间在2008年1月1日前,视同合法。
3.住宅改为经营性用屋的认定原则: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可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房屋;
(2)在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前2年,住宅已作为经营性用房,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
对符合上述标准的,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缴税等实际情况,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相应补助由评估公司评估。
4.隔热层和架空层认定原则及标准,除按规范要求认定以外,隔热层:山尖高1.5m以下,按重置成本360元/㎡补偿;1.5m以上不足2.2m,按重置成本418元/㎡补偿。架空层:层高1m以上(含1m)不足1.5m的,按155元/㎡补偿;层高1.5m以上(含1.5m)不足1.8m的,按220元/㎡补偿;层高1.8m以上(含1.8m)不足2.2m的,按430元/㎡补偿。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内容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评估后进行补偿。实行一户一评,一户一价。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设备迁移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及签约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价值报告为依据补偿。
(2)搬迁补偿:一次性补偿1600元。
(3)过渡期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按2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进行补偿,一次性补偿3个月,逾期不再补过渡安置补助。
(4)设备移装补偿:经征收部门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①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部;
②宽带迁移费:100元/部;
③空调拆装费:挂机400元/部,柜机500元/部;
④热水器拆装费:400元/部。
⑤独立电表补偿费:单相340元/块,三相1650元/块;
独立户水表迁移费: 1000 元/户;
⑥太阳能迁移费:1000 元/台;
⑦原有管道燃气设施工程费:2300元/户。
(5)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装饰装修档次,按照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附属物补偿:按照附属物建造时间、建造材质、面积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7)货币补偿以房票进行结算,即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搬迁)补偿协议金额100%发放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可以在江陵县城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房票按其价值抵偿等值的购房款。剩余的33%予以现金补偿。
(8)货币支付方式另行购置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被征收人亲属及他人用房票购置房产的,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内容及及标准
产权调换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设备迁移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及签约奖励。
(1)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房屋征收评估价与还建房建设成本价等值调换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2)搬迁补偿:一次性补偿1600元。
(3)设备移装补偿:经征收部门审核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①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部;
②宽带迁移费:100元/部;
③空调拆装费:挂机400元/部,柜机500元/部;
④热水器拆装费:400元/部。
⑤太阳能迁移费: 1000 元/台;
⑥独立水表、独立电表、管道燃气因限价房、团购房、还建房已安装,不予补偿。如被征收房屋安装三相电表,给予三相电表与单相电表差价补助400元/户。
(4)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装饰装修档次,按照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附属物补偿:按照附属物建造时间、建造材质、面积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3.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1)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发展小区。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面积基本相适应(以规划设计及实际测绘为准);被征收人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只能就近靠档。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货币方式(房票)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市场价予以结算。
(3)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同等条件下,先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优先选择户型、楼栋、楼层。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4)过渡期安置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从下达征收决定后腾空交房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止,一次性支付,另增加3个月装修期补助。
(5)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照分别定价、一房一价的原则制定。因户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
(六)非住宅房屋补偿与补助
非住宅指被征收房屋具有权属证明或经过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1.非住宅的补偿标准
非住宅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其经营部分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的经营损失予以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被征收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被征收房屋正在经营且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不含仓储用房等),且由实施单位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①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个人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
②经认定符合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补偿计算方式:一楼门面:(实际商业评估价-合法住宅评估价)×50%;二楼(实际商业评估价-合法住宅评估价)×40%;三楼以上:(实际商业评估价-合法住宅评估价)×30%。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与补偿
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与补偿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八)补偿安置手续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出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水电气结算凭证等资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用时,应出示相关设备的报装或缴费凭证供征收部门查验。征收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相关情况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商品房办理程序自行办理,相关税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4.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交齐《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复印及权证注销证明。支付征收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在15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须保持搬迁房屋的原有状态,结清水电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各项费用。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不得拆除房屋构件、内外装修、附属物、门窗、水电气等设施,否则征收部门有权从补偿费中直接扣除被其损坏部分的费用。由于被征收人自行拆除造成的责任事故及损失,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奖励
签约奖励。从下达征收决定之日起,签约期内一个月内完成签约的,每户奖励10000元;签约期内二个月内完成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协议并搬迁的,享受优惠政策,其办理截止时间至2022年11月30日为止,逾期则不予奖励。
(十)强制程序与执行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规定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江陵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陵县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指挥部办公室、江陵县人民政府网、郝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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