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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不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并且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然而,江陵县郝穴镇某奶茶店试用期员工因病不得不辞职并向店方询问工资问题时,店方一直逃避回答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并不断批评谴责该员工的正当行为。甚至在该员工提出自己应享有的法律权益后,店方态度仍未改变,并以社会规则复杂为由以及该员工涉世未深不懂人情世故对其批评指责,以此来逃避推脱试用期应当结余工资这一问题。双方谈论许久过后,店方给出工资数目完全低于双方达成劳资关系前谈论妥当时的工资数目的80%。对于以上店方行为是否合理?我国人民群众严重忽视社会法律法规问题是否得到重视?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却要遭受他人指责是否合理?什么时候连受害人维护自身人权都成了一种罪名?如果连法律法规都无人重视,受害人应当享有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制定的这一切规定的存在是否还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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