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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事关你家的电动车!了解这些新规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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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0-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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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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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10-11 09: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关于《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意见稿全文)
    http://gat.hubei.gov.cn/bmdt/tzgg/202110/t20211008_3797469.shtml?WxUg5ztDmi=163391675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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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电动车不能买?
    买了电动车后怎样才能上路?
    电动车能不能载人?
    小布划重点啦
    ↓↓↓

    这类电动自行车不能买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登记后才能够上路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结束后,该类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安全头盔很重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拼装电动自行车。

    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拨打接听浏览手持通讯设备或在车把悬挂物品。

    牵引动物。

    行驶要求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这些情形会被罚款
    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且未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冒用的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改装的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收缴加装或者改装装置。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十元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配备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办公电话:027-67128506,传真电话:027-67128538。

    2.电子邮件:steven8018@foxmail.com

    3.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33号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科收,邮编:430061。

    来函请在信封、传真、邮件上注明“电动自行车”。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公安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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