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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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防范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传播的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就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所购批次食品的海关通关单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凡以上证明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采购、运输、贮存、加工和销售。
二、食品贮存及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应当按照以下“六专”的要求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即配备专职人员、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专班检测、组织专业消杀、设置专门区域、建立专管台账,达不到以上条件者不得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
三、食品贮存及生产经营者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将购销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湖北省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严格冷链食品(含进口和非进口)的运输车辆管理,实行承运登记备案完善承运人和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实行专用车辆运输,严防冷链食品脱链运输,运输途中承运人及驾驶员、搬运人员不得擅自打开冷链食品外包装盒(袋)。
五、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落实每日健康监测和每7天核酸检测,佩戴载有个人核酸检测信息的工作牌上岗。
六、消费者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可以通过扫食品外包装上的“鄂冷链”码了解相关信息;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应烧熟煮透,并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七、对不按本通告规定采购、运输、贮存、加工和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由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0716—4738315或12315
江陵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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