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规划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抵长江大堤,北至富民路。 2.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区域实行村民自治。 3.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县城规划区、各乡镇管理区政府驻地建成区外的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凡违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县公安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各乡镇管理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教育、引导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规定。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110举报的权利。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其行为和结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通告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管控范围 ![]() (一)限放区 1、县城区规划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抵长江大堤,北至富民路。 图片 2、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区域实行村民自治。 图片 (二)禁放场所 以下区域为禁鞭场所,在任何时间内不得燃放烟花和爆竹: 1.重要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3.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4.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5.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疗养院、敬老院以及教学、科研等场所; 6.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办公及生活区和企业生产区、仓储区。 (三)禁限放时间 一、在限放区域内,全年一律禁放。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鞭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限鞭工作。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广泛深入开展本单位本区域禁鞭宣传教育工作。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更要带头遵守禁限鞭规定,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理解支持配合禁限鞭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听劝阻,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查处外,县纪委监委将依据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来源:平安江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