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江陵县公安局白马派出所抓获一名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谢某。 2023年11月29日17时许,白马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白马寺镇金渡村二组有人被殴打。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经查,肖女士在白马寺镇金渡村2组自己家门口,因砍树一事与男子谢某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谢某对肖某实施殴打,导致肖某胸部受伤。2023年12月28日,经荆州市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为轻伤二级。1月3日上午10时许,民警将谢某传唤至白马派出所。经讯问,谢某对故意伤害肖某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江陵县公安局 |